湛水

史盲的秦制研究

青山松柏的工作日常:关于土改(兼谈租赋徭役制度)

毕竟商君是著名的农战问题专家,毕竟秦国是以农耕立国的,不谈土地问题不行啊。

 

土地私有化什么的……虽然课本中我们都是这么学的,但离事实甚远。

如果采取土地私有化的说法的话,我脑补出来的场景是农民伯伯在院子后面的二亩私有自留地拼命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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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妈,有毒。

 

 

 

 

咳咳,说正事儿。

军功爵制很显然是建立锅架对土地具有较强控制力的基础上的。

《商君书•去强》里的“强国知十三数”里没有私人所属的土地。

《封诊式》的户口普查都从户型统计到门口种的树还有家里养的狗了,也没有统计私人所属的土地。如果土地普遍的是私人所有,即私人拥有土地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等等),很难相信当年控制欲超高的商君秦政府会对民间的土地交易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那秦国的土地制度是啥样的呢?

《商君列传》:“名田宅臣妾以家次。”不明白,啥也没说清楚。

杜佑《通典》:“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这与云梦简、里耶简、青川秦牍等出土文献相符合,授田制已成学界公论。

在公认秦国采取授田制的基础上,学者们对秦国是土地国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持有不同意见,这场大讨论已经存续了近40年。

刘泽华、张金光、杨善群、杜绍顺、罗镇岳、郭豫才、乌廷玉、徐鸿修、吴荣曾、严宾、晁福林、郝建平等学者主张变法后的秦国授田制是土地国有制。

高敏、杨宽、黄今言、齐振翚、施伟青、杨生民、邵鸿等学者认为在秦国,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的并存。

评论区附上学术研究文献大礼包。

 

概括一下我认为比较靠谱和有理有据的结论:

 

一、锅架对秦国的土地拥有最高权力。这是普遍授田制和军功爵制的基础。

 

二、锅架给每个壮男发大约百亩未垦的可耕地,可能是整块地,也可能是小块土地分批授予。锅架发了田以后,若无犯重罪,农民伯伯可以长期/终身地占有和使用土地。

 

三、对部分地广人稀的地区,鼓励垦草,不设上限。杜佑《通典》曾云,商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似乎所言不虚。

 

四、土地上的庄稼是农民伯伯私有的,除了交税的那部分以外,其余可以自行处置,自留、转赠都可以。

 

五、军功爵的低级爵位也是可以继承的(虽然很可能是降等继承),因立功而得的田地也可以被“后子”继承。但不能被异地继承。

 

六、土地的转让和买卖的相关记录多为战国晚期,并主要集中在人多地少的狭乡。无法证明商君是否像董仲舒所言的规定土地“民得卖买”(我觉得很不靠谱啊)。但到了战国晚期时,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必然存在各种变相转让、买卖和债务抵押,也就出现了土地兼并。战国晚期可以被视为土地私有制萌芽期。

 

七、秦国主食为粟,去壳为粝米(小米),战国后期秦国官方认定的粟的产量为每大亩80斗粟,换算成今天的标准为每市亩约295市斤,这个产量大概是现代的1/3。战国中期,谷物脱壳普遍地使用人力舂米(水磨房、水碓尚未被发明)。这也能解释秦简中的“城旦舂”是咋回事,秦国的男性刑徒主要在修长城、修路、修陵,女性刑徒主要在舂米。

 

八、商君时期,秦人主要分布在渭河平原,《尚书·禹贡》:“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土比较肥,《汉书·食货志上》:“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轮耕并非必须,但一对夫妻的劳动强度是有上限的,每年仅能耕种垦田35亩左右。战国后期,地广人稀的南方各地有轮耕和休耕的存在。

 

九、秦及汉初的农作物至少包括禾稼(谷类作物,主要为粟)、刍槀(饲草与禾杆)和经济作物(如麻、桑)。农民在申请垦田时,应报备其垦荒后是种植哪种作物,不可随意更改,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路。

 

十、田租怎么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商君时期的田租率不得而知,但战国中期的六国基本上都采取十一税。看下政哥时期的田租:似乎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并存。一是定额田租率,按实际耕种面积征收,故秦地的禾田租率约为1/10(大约1/10的产出上交锅架);洞庭等新地的禾田租率是1/12;麻类作物“枲”的田租率是1/15。刍槀这种作物按农民实际授田的亩数征收,每亩0.6钱。二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有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八步一斗等,结合亩产来看,三步一斗与1/10的租率是匹配的。

 

十一、女子单独立户时也可以申请锅架授予田宅,可以申请自行开拓无主的荒地。有爵人可以以类似公证的形式把田、庄稼、奴隶、房屋等都分给女儿,这种秦式“遗嘱”具有法定效力。参见《都乡守沈爰书》。在没立遗嘱的情况下,女性有继承权,但继承顺序在儿子之后,且不可继承军功爵爵位。和儒家《礼记·内则》中规定的“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形成鲜明对比。

 

注:为什么这游戏规则如此复杂?估计是因为推行过程中会逐渐遇到新问题,遇到bug要上补丁…商君之法是战时法,是过渡期的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商君推行普遍的授田制,把一个农民伯伯能种的土地扩大到之前的2.4倍。

在什一税的税率下,能种的土地扩大到之前的2.4倍,这对庶民阶层极为有利,只要徭役和征兵不过分,几年内就可以实现“家给人足”。

 

从总体上来看,在战国中期,秦国一夫百亩的授田是够分的,再加上军功爵赐田,土地也完全够用,甚至可以说绰绰有余。但是,人口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在雍城等地,人口相对密集,闲置的土地少,能拓荒的土地有限,如何解决?

户籍管理虽限制居民流动,但没限死,异地拓荒垦田是允许的;以“乱化之民”的罪名迁几百户“百姓”(百官之家)可以缓解雍都附近地少人多的情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取消宗室特权可以搞到地。地还是不够分?咱们迁都咸阳,要不要死守土地留在雍城,你们自己看着办。

 

商君的操作……我觉得这是花式“打土豪分田地”;用当代的话说叫“提高农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但这约等于是把嬴姓宗族子弟和百官之家都得罪到死了。你要他们的地,他们能要你命。

这也是“蓄百姓之怨”和“宗室多怨鞅”的众多理由之一。

私以为商君推行的土地政策可以说对底层人民相当厚道了。我觉得他当得起耄的那句“首屈一指的利国富民伟大的政治家”。

这二位的共同点hin多,比如都站在历史的转折点上;都是集体主义者;都很看重抓生产;都是国有制经济大佬;都对底层比较友好,但把文化精英和利益集团折腾得够呛;以及都被黑得很惨。


 

 

秦制的田租和土地政策十分友好,但除了田租以外,秦人还得交赋和服役。

 

商君“初为赋”时制定的赋有多少暂时不清楚,这个“赋”具体只口赋、户赋还是军赋也不是最明确。但是此时应该只交一种赋。我个人比较偏向于是按户头收赋的,这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才比较合理。

战国后期和政哥年代的户赋制度比较好研究。岳麓简《金布律》:

“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

这种户赋的征收并不算重。

 

再说徭役。研究秦人服役情况的话,如果按董仲舒所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则秦国一个男丁一生中服兵役一年,服预备役或屯垦一年,然后每年值更卒一个月。

《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这样算,如果能活到退休年龄,则秦国男子一生为锅架义务劳动的时间总和有五六年。但实际上,古人人均寿命没那么长,若按人均寿命40算,秦人一生平均服役大约4年。这和现代很多锅架规定的4年义务兵役相差无几。

(秦国庶民女子需要服役吗?在正常情况下好像是不用的)

这种服役制度,以现代人的角度和标准看是偏重的(修城墙警告),但在2300+年之前的大规模战争年代,应该说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再加上秦国的管理方式比较注重细密精确,比如吏员要精算工程量、征发徭役要避开农忙时节、先征发富有闲人、不要征发家境困难的贫民、徭徒在“种时”和“治苗时”还能回家种田各二十天。平心而论,历经六代人逐渐发展和完善的秦制并非滥用民力的坏制度。

 

但随着秦国的版图扩张,对秦廷的指挥调度能力的要求几何式地增加。在青山松柏执政后期,秦国的领土面积一共也就一千五百里到两千里的样子,从最西边的陇西大山跑到最东边的河西前线/武关也不算太远,还可以走水路,异地服役问题不大。但到了秦末,领土有那么大一个,秦廷胡乱地大规模征伐徭役,以至于征发来自山东、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的民夫修皇陵,征发天南地北的人以“七科谪戍”的方式修长城、修驰道、戍守塞北南越之地,最终结果是原先相对合理的徭、戍制度失灵,有田有宅的小康之家消耗成赤贫,以致民怨沸腾,戍卒哗变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南征百越的军团割据自立,北伐匈奴的军团拒不回援……

 

 




小声BB:

1.我觉得光靠徙木立信和法及太子尚且不足以树立秦律之威信,穷乡僻壤里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伯伯们根本不care栎阳城门口有没有人在搬木头。。。落实好保障农民权益的政策才是最关键的。

 

2.君上对商君的容忍度不是一点点高诶,变法时挑战的利益集团带头的就是秦国宗室公族,也就是君上的同宗还有兄弟子侄,徭役政策、土改、按头种地的垦草政策等也是对这群人最不友好,君上为了锅架利益和鞅都不惜和血亲翻脸的吗?

 

3.变法的推进过程中,一般都是由商君下令,由商君处置抗法者。这也是为什么商君的仇恨值能拉到那么高,以至于太史公笔下的商君不带保安都不出门了,而孝公则是病故,没像楚悼王那样不明不白地“暴毙”。我觉得很难说清楚青山松柏是谁保护谁多一点,看看这二位的结局……看看史书里谁黑锅背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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